投标保证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向工程项目招标人提供的保证工程项目投标人履行投标义务的保险。一旦投标人未履行投标义务导致招标人产生损失时,保险公司向招标人承担代偿责任。
投标保证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向工程项目招标人提供的保证工程项目投标人履行投标义务的保险。一旦投标人未履行投标义务导致招标人产生损失时,保险公司向招标人承担代偿责任。
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向建设工程发包人提供的保证承包人(指勘察设计人、监理人或施工承包人,下同)履行建设合同义务的保险,当承包人未能按照建设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对发包人的损失承担代偿责任。
工程质量保证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向工程项目发包人提供的保证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工程质量缺陷修复义务的保险。当施工承包人由于自身原因不履行施工质量缺陷修复义务时,由保险公司向发包人承担代偿责任,保险公司可根据质量责任向施工承包人追偿。
业主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向工程项目承包人提供的保证工程项目发包人按建设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的保险,当发包人未能按照建设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时,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对承包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简称IDI:Inherent Defect Insurance )。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是对已竣工的房屋、建筑物在缺陷责任期满后,业主与保险公司约定的保险合同范围和保险期间内出现的因工程质量缺陷造成的物质损失予以赔偿、维修或重置的保险。质量潜在缺陷是指建设过程中由于勘察设计缺陷、材料缺陷、施工工艺缺陷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合同的约定,并在使用过程中因暴露出的质量缺陷导致事故发生,造成被保险项目物质损坏,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修理、加固或重建的费用。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保证工程项目所在地的施工承包人按规定支付建筑务工人员工资的保险。当施工承包人拖欠务工人员工资导致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裁定或法院文书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予以先行代为支付的,由保险公司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代偿责任。建筑业企业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办理首个施工合同备案或者安全监督登记手续前,与保险公司签订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合同。
为各种机器的安装,以及钢结构工程的实施提供的专门保险,安装工厂用的机器、钢结构、起重机、设备、储油罐、吊车以及包含机械工程因素的各种建造工程项目均可投保该险种。
建筑工程一切险适用于所有基础建设项目工程、房屋工程和公共工程,包括但不限于承保各类民用、工业和公用事业建筑工程项目,道路、水坝、桥梁、港埠等,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
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施工现场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按约定给付保险金。 本保险合同所称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财产保险基本险主要承保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及保险事故发生后,为抢救保险标的而采取合理的措施造成标的的损失,以及支付的合理施救费用等
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障范围比财产保险基本险更加全面,保险责任增加了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所有用于建筑、水利、电力、道路、矿山、港口等工程领域使用的工程机械设备,如挖掘机械、铲土运输机械、推土机、铲运机、装载机、平地机、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压实机械:轮胎压路机、光面轮压路机、振动压路机、桩工机械:钻孔机、柴油打桩机等经国家有关部门检测合格、依法登记、具备有效运行证的均可投保该险种。
暂未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