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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卓普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 保险公司 :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该产品的保险公司
    • 投保人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或其他团体
    • 被保险人 :现场16周岁(含)至65周岁(含)人员
    • 保险单 :保险公司正式保单
    • 保障期限 :施工合同期限内双方约定
    • 保险费:按建筑工程合同造价/总面积/人数
    产品详情
    投保须知
    重要说明

    产品解读

    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施工现场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保障内容

    一、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申请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被宣告死亡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款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并经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备案(JR/T 0083-2013)]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被保险人的残疾程度不在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之列,保险人不承担给付残疾保险金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