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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卓普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 保险公司 :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该产品的保险公司
    • 投保人 :有保险利益的人
    • 被保险人 :16周岁(含)至65周岁(含)正常人
    • 保险单 :保险公司正式保单
    • 保障期限 :一年(除另有约定外)
    • 保险费:投保时约定
    产品详情
    投保须知
    重要说明

    产品解读

    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按约定给付保险金。

    本保险合同所称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保障内容

    一、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申请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被宣告死亡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款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并经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备案(JR/T 0083-2013)]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被保险人的残疾程度不在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之列,保险人不承担给付残疾保险金责任。

    产品说明

    1、本产品支持网上填写信息、网上支付;

    2、本产品提供保险公司正式保单。您可以通过拨打所投保险公司客服热线查询保险单。如您需要纸质保单或发票,请拨打服务热线:0871- 68303645,0871-63371878

    投保流程:

    1选择产品---2填写投保信息---3确认投保信息及金额---4保险公司承保审核---5在线支付—6投保成功送达保单

    理赔流程

    1、报案

    拨打保险公司报案电话或拨打平台报案电话0871- 68303645,0871-63371878或根据平台要求在线填写信息

    2、案件调查

    保险公司根据报案情况,安排理赔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3、准备材料

    根据保险公司告知的资料清单准备理赔资料,并在平台上上传对应理赔资料

    4、理赔办理

    前往保险公司提交理赔资料,或保险公司上门收取理赔资料

    5、审核

    保险公司审核理赔材料

    6、结案

    保险责任范围事故,保险公司7各工作日内赔付

    退保、变更说明:

    1、如需变更保单信息,请前往保险公司柜台办理。

    2、如需退保,请前往保险公司柜台办理。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保费,未满期保险费=保单保费×(1-20%-保险单已经过月数/保险期间月数)。

    重要告知

    一、投保前请仔细阅读保险产品条款,尤其是其中免除责任的条款。

    二、投保、理赔及如实告知

    1、本保险由云南卓普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将在“云南省建设工程保修信息化平台”网页上进行展示并推送链接给用户(投保人),由投保人根据页面提示,填写投保信息、由云南卓普科技公司派专人协助投保人完成投保流程。

    2、被保险人出险时,根据保险单中的保单号,向保险公司进行报案,根据保险公司人员告知的资料清单准备理赔资料,然后前往保险公司提交理赔资料,保险公司审核理赔材料,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保险公司进行赔付。

    3、订立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公司依据本条所述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自2016年5月1日“营改增”政策规定实施后,凡通过云南省建设工程保修信息化平台投保的保险产品,所需开具发票抬头一律与保单投保人名称保持一致,感谢您的理解与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