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筑智能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33号公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省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和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本省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建筑智能化工程的特点和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凡属非财政性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系统集成和工程施工(以下简称建筑智能化工程)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智能化工程范围参照《智能建筑设计标准》的规定包括:1.智能化集成系统(含:智能化系统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和信息化应用功能施工); 2.信息设施系统(含:通信接入系统、电话交换系统、信息网络系统、综合布线系统、室内移动通信覆盖系统、卫星通信系统、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广播系统、会议系统、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时钟系统和其他相关的信息通信系统); 3.信息化应用系统(含:工作业务应用系统、物业运营管理系统、公共服务管理系统、公众信息服务系统、智能卡应用系统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系统); 4.建筑设备管理系统; 5.公共安全系统(含: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和应急联动系统); 6.机房工程(含:信息中心设备机房、数字程控交换机房、系统设备机房、通信系统总配线设备机房、消防监控中心机房、安防监控中心机房、智能化系统设备总控室、通信接入系统设备机房、有线电视前端设备机房、弱电间(电信间)和应急指挥中心机房及其他智能化系统的设备机房); 7.建筑环境工程。
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包括:建筑智能化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包括:建筑智能化工程系统集成、设备选型及采购、系统安装及调试和运营维护。
第四条 承担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应持有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从事施工的应再执行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 建筑智能化工程建设应按照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经济适用的原则,积极鼓励采用节能、环保适当超前的新技术。
第六条 建筑智能化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建筑智能化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县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智能化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招 标
第八条 工程概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建筑智能化工程应单独进行招标投标,禁止将建筑智能化工程划整为零,规避招标、虚假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
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智能化工程,招标人必须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有关招标内容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条 建筑智能化工程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 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三) 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 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
(五)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建筑智能化工程招标模式分为设计招标,设计与施工一体化招标和施工招标:
建筑智能化工程概算价在1200万元及以下的建设工程,宜采取设计与施工一体化招标。
第十二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相关程序进行招标投标。
第十三条 招标时应依据项目实际情况提出合理资格要求:
(一) 建筑智能化工程项目的招标应依据项目系统构成、项目概算等实际情况按照的资质管理规定,以所需的最低条件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招标人设置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应当清晰明确,易于判断。
(二) 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的建筑智能化工程招标,如需提出其它资质要求的,需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
建筑智能化工程投标申请人资格审查要求详见附件一
第十四条 建筑智能化工程招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依据本管理办法选择资格审查方式:
(一) 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招标或设计与施工一体化招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一般按照资格预审合格制(以下简称“资格预审”)的方式进行。
(二) 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一般按照资格后审合格制(以下简称“资格后审”)的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投标人资格审查必须由专业人员评审。资格审查不采用打分的方式,只有“通过”和“未通过”之分。如果通过资格审查投标人的数量不足三家,招标人应修订并公布新的资格审查条件,重新进行资格审查,直至三家或三家以上投标人通过资格审查为止。特殊情况下,招标人不能重新制定新的资格审查条件的,必须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投标人,不得对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六条 建筑智能化工程招标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遵照国家相关规范、规定和标准编制招标文件。
(一) 设计招标或设计与施工一体化招标应明确招标工程概算价;
(二) 施工招标应明确招标设备材料清单;
(三) 设计招标或设计与施工一体化招标的,招标人应提供招标工程建筑及相关专业图纸。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第十八条 出售招标文件的时间不应少于5个工作日超过7个工作日。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九条 参加建筑智能化工程招标的投标人应具备下列主体资格:
(一) 独立法人、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
(二) 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按规定的等级和范围参加投标活动;
(三) 注册地为云南省外的企业应根据《云南省省外企业入滇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定》要求办理入滇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第二十一条 投标文件的编制日期须不少于二十日,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和需要组建评标委员。
(一) 国家和省的重点建设工程、省属建设工程、省投资的建设工程和总投资在五千万元(昆明市为一亿元)以上的,且智能化投资大于1200万元的建筑智能化工程招投标,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宜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的工程,采取随机抽取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标人可以从专家库中直接确定,必要时可以邀请省外专家参加评标。
(二) 评标委员会人数应为5人以上单数组成。评标委员会的评委应以专业专家为主,构成应有招标人及与招标工程有关专业的专家,其中技术专家人数应占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进行评审。评委应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科学、独立、实事求是的评标原则。
第二十四条 建筑智能化工程招标时废标条款应在招标文件中列明,凡无废标条款规定及内容的不得废标。
第二十五条 建筑智能化工程应遵照《建筑智能化工程招标评标步骤和注意事项》(附件十三)进行评比:
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按如下规定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一) 采取公开和邀请招标方式的,推荐1至3名;
(二) 招标人也可以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七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在评标结束后15天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开评标结果和排名顺序,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组织审查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方案后,确定中标人:
(一) 招标人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二) 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交的,或者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且其违法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也发生上述问题,依次可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二十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建筑智能化工程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建设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三十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工程合同管理规定的要求,按照不违背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签订工程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招标人不得以压低工程设计费、工程费、增加工作量、缩短施工周期等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条件,也不得与中标人再订立背离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如招标人违反上述规定,其签订的合同效力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 其 他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应保护投标人的知识产权。未经投标人书面同意,招标人不得将投标人交付的设计方案及报价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招标范围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一) 对未中标的设计方案,招标人应退回投标人
(二) 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非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第三十二条 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招标和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招标的设计方案,招标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对达到招标文件要求而未中标的投标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一) 采用公开招标,对未中标的前两名投标人给予经济补偿。
(二) 采用邀请招标,对未中标的所有投标人给予经济补偿。
(三) 招标人可根据情况设置不同档次的补偿标准,以便对评标委员会评选出的优秀设计方案给予适当鼓励。
(四) 经济补偿费用不得从中标单位的设计费中支出。
第三十三条 各级建设主建筑智能化工程的设计收费标准参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和收费标准执行:
(一) 采用设计与施工一体化招标的,设计费应单独报价列支;
(二) 国家制定的设计收费标准上下浮动20%是签订工程设计合同的依据。采用设计招标和设计与施工一体化招标的设计投标报价的优惠幅度不得超出此标准,否则应作为废标处理。
第三十四条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督国家和地方建设方针、政策、标准、规范的落实情况,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五条 在建筑智能化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评标(暂行)办法》、《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预算综合报价评标(暂行)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建筑智能化工程招标投标的条件和程序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一 建筑智能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流程图
附件二 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技术文件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
附件三 建筑智能化工程招标评标步骤和注意事项
附件四 建筑智能化工程招标投标评标方法
附件一
建筑智能化工程投标人资格审查要求
一、 投标人应为在滇具有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
二、 投标人应在云南省内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具备相应的办公条件和建立必要的组织管理机构,具有满足标准数量的固定在岗注册执业人员;
三、 省外入滇企业应单独或者联合省内企业在滇设立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按照规定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并依据相关规定办理《云南省省外企业入滇从事建筑活动备案证书》;
四、 参加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投标的投标人应持有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专项资质证书或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证书。
五、 参加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投标的投标人应持有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或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证书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 参加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招标的投标人应持有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专项资质证书和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或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证书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七、 参加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或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招标的投标人应在云南省内设有售后服务机构,具有固定的在岗售后服务人员(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壹级企业不低于10人,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企业不低于7人)和必要施工服务设备;
八、 招标人编制资格审查必要合格条件时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 对投标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拟派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其他主要人员的从业资格证、身份证、职称证、劳动合同、养老保险及相关业绩证明材料的合法有效性进行审查;
(二) 对投标人的经营状况进行评估;
(三) 对投标人拖欠农民工工资、不良信用记录情况进行审查。
九、 招标人编制资格审查条件时,不得包含以下内容:
(一) 提出与工程项目规模不相适应的企业资质、拟派项目经理的执业资格等级要求;
(二) 对工程项目同类业绩项目数量提出过高要求;
(三) 规定必须在工程所在地有工程施工业绩或者以获得本地区、本部门奖项等作为通过资格审查的条件;
(四) 针对不同投标人采取不同的审查标准;
(五)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内容。
十、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法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 提交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共同签订的联合体协议,明确牵头人及其他成员单位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同时载明联合体各成员单位的具体工作分工以及各自分工所占合同工作量的比例;
(二) 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施工资质和施工能力;
(三) 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者以其他联合体成员的名义在同一标段投标。
十一、 资格审查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进行。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通过审查:
(一) 投标人的名称与相关资质证书不一致的;
(二) 投标人的相关资质证书无效的;
(三) 投标人的相关资质证书、拟派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其他主要人员的执业资格未满足资格条件的要求的;
(四) 投标人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者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务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五) 被有关部门予以不良信用记录且在有效期内的;
(六) 经查证属实的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或者重大工程质量安全问题;
(七) 有资格审查条件规定的其他不能通过的情形的;
(八) 联合体投标的未提交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联合体协议书或者虽提交了联合体协议书但未明确联合体牵头人的。
十二、 资格审查活动中各参与主体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由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二
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技术文件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
一、建筑智能化工程初步设计招标技术文件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
(一) 初步设计文件内容:
1、 设计说明书;
2、 设汁图纸;
3、 主要设备或材料表;
4、 工程概算书;
5、 计算书(计算书不属于必须交付的设计文件,但应按本规定相关条款的要求编制)。
(二) 初步设计文件的编排顺序:
1、 封面:项目名称、编制单位、编制年月;
2、 扉页:编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项目总负责人和各专业负责人的姓名,并经上述人员签署或授权盖章;
3、 设计文件目录;
4、 设计说明书;
5、 设计图纸(可单独成册);
6、 概算书(应单独成册)。
(三) 初步设计文件内容要求:
1、 编制说明:
(1) 设计依据:
1) 工程概况:应说明建筑类别、性质、结构类型、面积、层数、高度等;
2) 相关专业提供给建筑智能化的工程设计资料;
3) 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部门(如供电部门、消防部门、通信部门、公安部门等)认定的工程设计资料,建设单位设计任务书及设计要求;
4) 设计所执行的主要法规和所采用的主要标准(包括标准的名称、编号、年号和版本号);
5) 上一阶段设计文件的批复意见。
2、 设计范围:
(1) 根据设计任务书和相关设计资料说明本专业的设计内容,以及与相关专业的设计分工与分工界面;
(2) 拟设置的建筑智能化系统。
(四) 关键技术要求说明(必要时):
1、 变、配、发电系统:
(1) 确定负荷等级和各级别负荷容量;
(2) 确定供电电源及电压等级,要求电源容量及回路数、专用线或非专用线、线路路由及敷设方式、近远期发展情况;
(3) 备用电源和应急电源容量确定原则及性能要求;有自备发电机时,说明启动方式及与市电网关系;
(4) 高、低压供电系统接线型式及运行方式:正常工作电源与备用电源之间的关系;母线联络开关运行和切换方式;变压器之间低压侧联络方式;重要负荷的供电方式;
(5) 变、配、发电站的位置、数量、容量(包括设备安装容量,计算有功、无功、视在容量,变压器、发电机的台数、容量)及型式(户内、户外或混合),设备技术条件和选型要求,电气设备的环境特点;
(6) 继电保护装置的设置;
(7) 电能计量装置:采用高压或低压;专用柜或非专用柜(满足供电部门要求和建设单位内部核算要求);监测仪表的配置情况;
(8) 功率因数补偿方式:说明功率因数是否达到供用电规则的要求,应补偿容量和采取的补偿方式和补偿前后的结果;
(9) 谐波:说明谐波治理措施;
(10) 操作电源和信号:说明高,低压设备的操作电源、控制电源,以及运行信号装置配置情况;
(11) 工程供电:高、低压进出线路的型号及敷设方式;
(12) 选用导线、电缆、母干线的材质和型号,敷设方式;
(13) 开关、插座、配电箱,控制箱等配电设备选型及安装方式;
(14) 电动机启动及控制方式的选择。
2、 照明系统:
(1) 照明种类及照度标准,主要场所照明功率密度值;
(2) 光源、灯具及附件的选择.用明灯具的安装及控制方式;
(3) 室外照明的种类(如路灯、庭园灯、草坪灯、地灯、泛光照明、水下照明等)、电压等级、光源选择及控制方法等;
(4) 照明线路的选择及敷设方式(包括室外照明线路的选择和接地方式);若设置应急照明.应说明应急照明的照度值、电源型式、灯具配置、线路选择及敷设方式、控制方式、持续时间等。
3、 电气节能和环保:
(1) 拟采用的节能和环保措施;
(2) 表述节能产品的应用情况。
4、 防雷:
(1) 确定建筑物防雷类别,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雷电防护等级;
(2) 防直接雷击、防侧击雷。防雷击电磁脉冲、防高电位侵入的措施;
(3) 当利用建筑物、构筑物混凝土内钢筋做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时,应说明采取的措施和要求。
5、 接地及安全措施:
(1) 各系统要求接地的种类及接地电阻要求;
(2) 总等电位、局部等电位的设置要求;
(3) 接地装置要求,当接地装置需做特殊处理时应说明采取的措施、方法等;
(4) 安全接地及特殊接地的措施。
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按建筑性质确定保护等级及系统组成;
(2) 确定消防控制室的位置:
(3) 火灾探测器、报警控制器、手动报警按钮、控制台(柜)等设备的选择;
(4) 火灾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要求,控制逻辑关系及控制显示要求;
(5) 概述火灾应急广播、火灾警报装置及消防通信;
(6) 概述电气火灾报警;
(7) 消防主电源、备用电源供给方式,接地及接地电阻要求;
(8) 传输、控制线缆选择及敷设蛰求;
(9) 当有智能化系统集成要求时,应说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其他子系统的接口方式及联动关系;
(10) 应急照明的联动控制方式等。
7、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1) 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规模.确定风险等级、系统组成和功能;
(2) 确定安全防范区域及防护区域的划分;
(3) 确定视频监控、入侵报警、出入口管理设置地点、数量及监视范围;
(4) 访客对讲、车库管理、电子巡查等系统的设置要求;
(5) 确定机房位置、系统组成;
(6) 传输线缆选择及敷设要求。
8、 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1) 确定系统规模、网络组成、用户输出口电平值;
(2) 节目源选择;
(3) 确定机房位置、前端设备配置;
(4) 用户分配网络、传输线缆选择及敷设方式,确定用户终端数量;
(5) 若设置闭路应用电视.应说明电视制作系统组成及主要设备选择。
9、 广播、扩声与会议系统:
(1) 系统组成及功能要求;
(2) 会议扩声、投影、同声传译及视频会议系统传输方式;
(3) 同声传译模式;
(4) 确定机房位置、设备规格;
(5) 传输线缆选择及敷设要求。
10、 呼应信号及信息显示系统:
(1) 系统组成及功能要求(包括有线或无线);
(2) 显示装置、时钟等安装部位、种类;
(3) 设备规格;
(4) 传输线缆选择及敷设方式。
11、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1) 系统组成及控制功能;
(2) 确定机房位置、设备规格;
(3) 传输线缆选择及敷设要求。
12、 计算机网络系统:
(1) 系统组成及网络结构;
(2) 确定机房位置、网络连接部件配置;
(3) 网络操作系统,网络应用及安全;
(4) 传输线缆选择及敷设要求。
13、 通信网络系统:
(1) 根据工程性质、功能和近远期用户需求,确定电话系统的组成、电话配线形式,配线设备的规格;
(2) 当设置电话交换总机时,确定电话机房的位置、电话中继线数量及各专业技术要求;
(3) 传输线缆选择及敷设要求;
(4) 确定市话中继线路的设计分工、中继线路敷设和引入位置;
(5) 防雷接地、工作接地方式及接地电阻要求。
14、 综合布线系统:
(1) 根据建筑智能化项目的性质、功能和近期需求、远期发展,确定综合布线的组成以及设置标准;
(2) 确定综合布线系统交换、配线设备规格;
(3) 传输电缆的选择和敷设要求。
15、 智能化系统集成:
(1) 集成形式及要求;
(2) 设备选择。
16、 其他建筑智能化系统:
(1) 系统组成及功能要求;
(2) 确定机房位置、设备规格;
(3) 传输线缆选择从敷设要求。
17、 需在设计招标时解决或确定的主要问题。
(五) 设计图纸
1、 建筑智能化总平面图(仅有单体设计时.可无此项内容):
(1) 标示建筑物、构筑物名称、存量,高低压线路及其他系统线路走向、回路编号,导线及电缆型号规格,架空线、路灯、庭园灯的杆位(路灯、庭园灯可不绘线路),重复接地点等;
(2) 变、配、发电站位置、编号;
(3) 比例、指北针。
2、 变,配电系统:
(1) 高、低压供电系统图:注明开关柜编号、型号及回路编号、 次回路设备型号、设备容量、计算电流,补偿容量、导体型号规格、用户名称、二次回路方案编号;
(2) 平面布置吐:应包括高低压开关柜、变压器、母干线、发电机、控制屏、直流电源及信号屏等设备平面布置和主要尺寸,图纸应有比例;
(3) 标示房间层高、地沟位置、标高(相对标高)
3、 配电系统(一般只绘制内部作业草图,不对外出图):
包括主要干线平面布置图、竖向干线系统图(包括配电及照明干线、变配电站的配出回路及回路编号)。
4、 照明系统:
对于特殊律筑,如大型体育场馆、大型影剧院等,应绘制照明平面图。该平面图应包括灯位(含应急照明灯)、灯具规格,配电箱(或控制箱)位置,不需连线。
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图;
(2) 消防控制室设备布置平面图。
6、 通信网络系统:
(1) 电话系统图;
(2) 电话机房设备布置图,
7、 防雷系统、接地系统。一般不出图纸,特殊工程只出顶视平面图、接地平面图:
8、 其他系统:
(1) 各系统所属系统图;
(2) 各控制室设备平面布置图(若在相应系统图中说明清楚时,可不出此图)。
(六) 主要电气设备表:
注明设备名称、型号、规格,单位、数量。
(七) 计算书
1、 用电设备负荷计算;
2、 变压器选型计算;
3、 电缆选型计算;
4、 系统短路电流计算;
5、 防雷类别的选取或计算,避雷针保护范围计算;
6、 照度值和照明功率密度值计算;
7、 各系统计算结果尚应标示在设计说明或相应图纸中;
8、 因条件不具备不能进行计算的内容,应在初步设计中说明,井应在施工图设计时补算。
(八) 其它要求:
其它需求内容由招标人自行增补。
二、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图设计招标技术文件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
(一) 施工图设计文件内容:
1、 招标文件要求所涉及的所有专业的设计图纸(含图纸目录、说明和必要的设备、材料表等)以及图纸总封面;
2、 招标文件要求的工程顶算书;
3、 对于方案设计后直接进入施工图田设计的项目,若合同未要求编制工程预算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包括工程概算书。
4、 各专业计算书。计算书不属于必须交付的设计文什,但应按本规定相关条款的要求编制并归档保存。
(二) 施工图设计文件总封面标识内容。
1、 项目名称;
2、 设计单位名称;
3、 项目的设计编号;
4、 设计阶段;
5、 编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和项目总负责人的姓名及其签字或授权盖章;
6、 设计日期(即设计文件交付日期)。
(三) 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内容要求:
1、 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建筑智能化设计文件应包括图纸目录、施工设计说明、设计图,主要设备表、计算书。
2、 图纸目录:
应按图纸序号排列,先列新绘制图纸.后列选用的重复利用用和标准图。
3、 建筑智能化设计说明:
(1) 工程概况:
应将经初步(或方案)设计审批定案的主要指标录入;
(2) 设计依据、设计范围、设计内容,建筑智能化的主要指标;
(3) 各系统的施工要求和注意事项(包括布线、设备安装等);
(4) 设备主要技术要求(亦可附在相应图纸上);
(5) 防雷及接地保护等其他系统相关内容(亦可附在相应图纸上);
(6) 电气节能及环保措施;
(7) 与相关专业的技术接口要求;
(8) 对承包商深化设计图纸的审核要求。
4、 图例符号。
5、 电气总平面图(仅有单体设计时,可无此项内容)。
(1) 标注建筑物、构筑物名称或编号、层数或标高、道路、地形等高线和用户的安装容量。
(2) 标注变、配电站位置、编号;变压器台数、容量;发电机台数、容量;室外配电箱的编号、型号;室外照明灯具的规格、型号、容量。
(3) 架空线路应标注:线路规格及走向、回路编号、杆位编号,挡数,挡距、杆高、拉线、重复接地、避雷器等(附标准图集选择表)。
(4) 电缆线路应标注:线路走向、回路编号、敷设方式、人(手)孔型号、位置。
(5) 比例、指北针。
(6) 图中未表达清楚的内容可附图作统一说明。
6、 变、配电站设计图。
(1) 高、低压配电系统图(一次线路图)。图中应标明母线的型号、规格;变压器、发电机的型号、规格;开关、断路器、互感器、继电器、电工仪表(包括计量仪表)等的型号,规格、整定值。
图下方表格应标注:开关柜编号、开关柜型号、回路编号、设备容量、计算电流、导体型号及规格、敷设方法、用户名称、二次原理图方案号(当选用分格式开关柜时,可增加小室高度或模数等相应栏目):
(2) 平、剖面图。按比例绘制变压器、发电机、开关柜、控制柜、直流及信号柜、补偿柜、支架、地沟、按地装置等平面布置、安装尺寸等,以及变、配电站的典型剖刚。当选用标准图时,应标注标准图编号、页次,进出线回路编号、敷设安装方法。图纸应有比例。
(3) 继电保护及信号原理图。继电保扩及信号二次原珲方案号,宜选用标准图、通用图。当需要对所选用标准图或通用图进行修改时。只需绘制修改部分并说明修改要求;
控制柜、直流电源及信号柜、操作电源均应选用企业标准产品,图中标示相关产品型号、规格和要求。
(4) 竖向配电系统图。以建筑物、构筑物为单位, 自电源点开始至终端配电箱止,按设备所处相应楼层绘制,应包括变、配电站变压器台数、容量、发电机台数、容量、各处终端配电箱编号,自电源点引出回路编号(与系统图一致)。
(5) 相应图纸说明。图中表达不清楚的内容.可随图作相应说明。
7、 配电、照明设计图。
(1) 配电箱(或控制箱)系统图.应标注配电箱编号、型号,进线同路编号;标注各元器件型号、规格、整定值;配出回路编号、导线型号规格、负荷名称等(对于单相负荷心标明相别);对有控制要求的回路应提供控制原理图或控制要求;对重要负荷供电回路宜标明用户名称。 上述配电箱(或控制箱)系统内容在平面图上标注完整的,可不单独出配电箱(或控制箱)系统图。
(2) 配电平面图应包括建筑门窗、墙体、轴线、主要尺寸、工艺设备编号及容量;布置配电箱、控制箱,并注明编号;绘制线路始、终位置(包括控制线路),标注回路规格、编号、敷设方式;凡需专项设计场所,具配电和控制设计图随专项设计,但配电平面图上应相应标注预留的配电箱,并标注预留容量;图纸应有比例。
(3) 照明平面图应包括建筑门窗、墙体、轴线、主要尺寸,标注房间名称、绘制配电箱、灯具、开关、插座、线路等平面布置,标明配电箱编号,干线、分支线回路编号;凡需二次装修部位,其照明平面图由二次装修设计,但配电或照明平面图上应相应标注顶留的照明配电箱,并标注预留容量;有代表性的场所的设计照度值和设计功率密度值;图纸应有比例。
(4) 图中表达不清楚的,可随图作相应说明。
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图。
(1) 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图、施工说明、报警及联动控制要求。
(2) 各层平面图,应包括设备及器件布点、连线,线路型号、规格及敷设要求。
(3) 电气火灾报警系统,应绘制系统图,以及各监测点名称、位置等。
9、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及系统集成设计图:
(1) 监控系统方框图,绘至DDC站止。
(2) 随图说明相关建筑设备监控(测)要求、点数,DDC站位置、
(3) 配合承包方了解建筑设备情况及要求,对承包方提供的深化设计图纸审查其内容。
(4) 热工检测反自动调节系统。
1) 普通工程宜选定型产品,仅列出工艺要求;
2) 需专项设计的自控系统需绘制:热工检测及自动调节原理系统图、自动调节方框图、仪表盘及台面布置图、端子排接线图、仪表盘配电系统图、仪表管路系统图、锅炉房仪表平面图、主要设备材料表、设计说明。
10、 防雷、按地及安个设汁图:
(1) 绘制建筑物顶层平面,应有主要轴线号、尺寸、标高,标注避雷针、避雷带、引下线位置。注明划料型号规格、所涉及的标准图编号,页次,图纸应标注比例。
(2) 绘制接地平面图(可与防雷顶层平面重合);绘制接地线、接地极、测试点、断接卡等的平面位置,标明材料型号、规格、相对尺寸及涉及的标准图编号、页次 (当利用自然接地装置时,可不出此图),图纸应标注比例。
(3) 当利用建筑物(或构筑物)钢筋混凝土内的钢筋作为防雷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时,应标注连接点、接地电阻测试点、预埋件位置及敷设方式,注明所涉及的标准图编号、页次。
(4) 随图说明可包括:防雷类别和采取的防雷措施(包括防侧击雷、防雷击电磁脉冲、防高电位引入);接地装置型式,接地板材料要求、敷设要求、接地电阻值要求;
当利用桩基、基础内钢筋作接地极时,应采取的措施。
(5) 除防雷接地外的其他电气系统的工作或安全接地的要求(如电源接地型式,直流接地,局部等电位、总等电位接地等);如果采用共用接地装置,应在接地平面图中叙述清楚,交待不清楚的应绘制相应图纸(如局部等电位平面图等)。
11、 其他系统设计图。
(1) 各系统的系统框图。
(2) 说明各设备定位安装、线路型号规格及敷设要求。
(3) 配合系统承包方了解相应系统的情况从要求,对承包方提供的深化设计图纸审查其内容。
12、 主要驻备表。注明主要设备名称;、型号、规格、单位、数量。
13、 计算书。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计算书,只补充初步设计阶段时应进行计算而未进行计算的部分,修改因初步设计文件审查变更后,需重新进行计算的部分。
(四) 其它要求:
其它需求内容由招标人自行增补。
附件三
建筑智能化工程招标评标步骤和注意事项
一、 建筑智能化工程招标评标步骤
(一)初步评审:初步评审做法按招标文件投标须知的相关规定内容进行。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弄虚作假投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作废标处理;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1)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投标,但没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的;
(2)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签署或盖公章的;
(3) 投标文件书写潦草、字迹模糊不清难以辨认的;
(4)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同一项目中投报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
(5) 没有投标报价或投标报价超过投资控制的;
(6) 无质量承诺或质量承诺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7)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8) 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二)澄清:投标文件澄清做法按招标文件投标须知的相关规定内容进行;
(三)详细评审:
(1) 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对其技术部份、商务部份和投标函部分作进一步评审和比较;
(2) 评标方法按本管理办法的评分方法,评标委员会对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书、对投标人的设计方案、工程质量、施工工期、投标价格、施工组织设计、投标人及项目经理业绩等内容进行评估。
(四)推荐中标候选人:
(1) 按投标须知的相关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人;
(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二、建筑智能化工程招标评标注意事项:
招标人应确保评标专家有足够时间审阅投标文件,评审时间安排应与工程的复杂程度、投标人数量相适应。
(一) 评审应由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主持,负责人应从评标委员会中确定一名资深技术专家担任,并从技术评委中推荐一名评标会议纪要人。
(二) 评标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进行,除了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中规定的强制性条文外,不得引用招标文件规定以外的标准和办法进行评审。
(三) 在评标过程中,当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有疑问,需要向投标人质疑时,投标人需到场解释或澄清投标文件有关内容。
(四) 在评标过程中,一旦发现投标人有对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或其他有关人员施加不正当影响的行为或干扰评标活动,评标委员会有权拒绝该投标人的投标。
(五) 在评标过程中,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评标委员会认为仍能满足业主要求,并具有竞争性,可继续评审。
附件四
建筑智能化工程招标投标评标方法
一、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招标投标评分法
本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有效投标人投标文件按价格部分、技术部分、商务部分、施工组织及售后服务分别进行评分,按下列公式计算出投标人的最后得分:
Z:投标人总得分
A:技术部分得分
B:报价部分得分
C:商务部分得分
D:施工组织及售后服务部分得分
一、技术部分评分标准(100分)
评分 因素 |
分值 |
评审内容 |
评分标准 |
得分 |
技术方案完整性评审 |
25分 |
根据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对各子系统的整体理解,针对各系统设计的完整性,有无漏缺等进行横向比较,由优到差排序。 |
第一档次得25分;第二档次得20分,以后依次递减(每一档次相差2分)减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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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设计图纸评审 |
20分 |
根据各投标人投标相关设计图纸,评审整体及子系统系统设计图、连接图、平面布置图的完整性、合理性、正确性、规范性,由优到差排序。 |
第一档次得20分;第二档次得16分,以后依次递减(每一档次相差2分)减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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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项子系统合理性评审 |
20分 |
评审各分项子系统设计、产品配置的合理性、兼容性、完整性,配置的产品设备数量是否满足招标要求,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由优到差排序。 |
第一档次得20分;第二档次得16分,以后依次递减(每一档次相差2分)减完为止。 |
|
主要设备技术参数评审 |
25分 |
评审各分项子系统产品配置的参数是否满足招标要求,有无技术偏离,主要产品有无原厂商授权,由优到差排序。 |
第一档次得25分;第二档次得20分,以后依次递减(每一档次相差2分)减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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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选型及设备供应和维修的持续保障 |
10分 |
根据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对系统设备选型、功能、使用环境的匹配及所选设备的品牌、备品备件等进行横向比较,由优到差进行排序 |
第一档次得10分;第二档次得7分,以后依次递减(每一档次相差2分)减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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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报价部分得分(100分)
评标指标价P
有效投标人投标报价的个数n。(有效投标人指技术部分得分≥75分的投标人)
公式一:(适用于当投标报价个数n≥7时)
P= [(tmax-1×0.5+tmin+1×0.5) + t1 + t2 +… tn-4]/(n-3)
t为投标报价;tmax-1指投标报价中第二高值;tmin+1指投标报价中第二低值;t1、t2、…、tn-4指分别去掉一个第一、第二高值和一个第一、第二低值后的投标报价。
公式二:(适用于当投标报价个数n在7>n≥5范围时)
P= (t1 + t2 + … tn-2)/(n-2)
其中:t1、t2、…、tn-2指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的投标报价;
公式三:(适用于当投标报价个数n在5>n≥3范围时)
P= (t1 + t2 + … tn)/n
其中:t1、t2、…tn指投标报价;
分值计算方法:
投标报价得分 = (1-∣投标报价t-P∣/P)*100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若高于投资限额时,本项不得分。(分值的小数点后保留二位)
三、商务资信评分标准(待专家修改)(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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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 |
评审内容 |
评分标准 |
得分 |
商 务 资 信 |
100分 |
(1)有ISO9001认证证书 (2)有良好的资信证明 (3)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 (4)市级以上有关部门颁发的重合同守信用证书 (5)省级及以上建筑业先进企业(近三年) (6)省级及以上优秀项目经理(近三年) (7)企业资质等级比招标文件要求高 (8)项目经理资格等级比招标文件要求高 (9)省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鲁班奖) (10)“建筑智能化系统集成专项资质证书”或“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证书” (11)具备已竣工验收的当地类似建筑智能化工程业绩2个(近三年) (12)具有与招标工程智能化系统相关的其他资质 |
同时满足8项及以上者,得100分;满足6-7项者,得70分;满足4-5项者得40分;满足2-3项及以上者得10分;其它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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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施工组织及售后服务部分评分标准(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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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项目 |
分值 |
评审内容 |
评分标准 |
得分 |
施 工 组 织 (50分) |
项目管理人员配置及项目机构配置 |
20分 |
劳动力、主要设备材料、施工机具及检测器具需求计划,各施工阶段资源配备是否合理,且满足现场需要的程度、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其他人员配置。 |
第一档次得20分;第二档次得15分,第三档次得10分,以后排名依次递减(每一档次递减5分)减完为止。项目管理人员无本企业社保等证明材料的得0分。 |
|
施工工序及施工工艺 |
20分 |
包括施工工序的说明和施工工艺、设备安装、设备及系统调试、系统试运行、工程检验方法。 |
第一档次得20分;第二档次得15分,第三档次得10分,以后排名依次递减(每一档次递减5分)减完为止。 |
|
|
施工进度计划及施工保障措施 |
10分 |
符合工期总体要求的程度、进度安排是否合理、进度、质量、安全与文明保证措施科学、合理性。 |
第一档次得10分;第二档次得7分,第三档次得3分,以后依次递减(每一档次相差减3分)减完为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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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项目 |
分值 |
评审内容 |
评分标准 |
得分 |
售 后 服 务 (50分) |
本地化售后服务 |
30分 |
《云南省省外企业入滇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定》(25号公告)要求,须提供本省办公地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本地服务人员身份证、相关资格证件、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 |
符合的得30分,不能提供或不完整的不得分。 |
|
售后服务及培训保障 |
15分 |
售后服务及培训计划的针对性、合理性及保障措施。 |
第一档次得15分;第二档次得10分,第三档次得5分,以后依次递减(每一档次相差减2分)减完为止。 |
|
|
质保 |
5分 |
按国务院279号令《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要求。 |
符合国务院279号令《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要求的得5分,不符合不得分 |
|
二、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招标投标评分法
一、评分标准分值组成(100分)
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招标评分标准的总分为100分,评比内容由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组成:
评分总分=商务部分得分×15%+技术部分得分×85%
二、商务部分评分标准(待专家修改)(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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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项目 |
分值 |
评审内容 |
评分标准 |
得分 |
商 务 资 信 (40分) |
资信情况 |
40分 |
1、有ISO9001认证证书 2、有财务状况证明 3、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 4、市级以上有关部门颁发的重合同守信用证书 5、省级及以上建筑业先进企业(近三年) 7、企业资质等级比招标文件要求高 8、项目设计负责人资格等级比招标文件要求高 9、“建筑智能化系统集成专项资质证书”或“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证书” 10、当地类似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业绩2个(近五年) 11、具有与招标工程智能化系统相关的其他设计资质 |
同时满足8项及以上者,得40分;满足6-7项者,得30分;满足4-5项者得15分;满足2-3项及以上者得5分;其它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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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 计 项 目 组 (60分) |
项目负责人 |
30分 |
1、项目设计负责人近五年类似项目设计业绩 2、项目设计负责人注册执业资格 |
项目设计负责人近五年具有一项以上类似工程设计业绩的得基本分20分,设计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的加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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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组织机构 |
30分 |
对各设计阶段人员配置、服务范围、服务内容及相关服务承诺等进行评比 |
第一档次得30分;第二档次得20分,第三档次得10分,以后依次递减(每一名次相差5分)减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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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技术部分评分标准(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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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项目 |
分值 |
评审内容 |
评分标准 |
分项得分 |
得分 |
设计方案(80分) |
总体规划 |
10分 |
总体规划设计的总体水平进行评分 |
第一档次得10分;第二档次得7分,以后依次递减(每一档次相差3分)减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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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设计 |
50分 |
各子系统方案的先进性、合理性进行分别评分。 |
第一档次得50;第二档次得40,以后依次递减(每一档次相差5分)减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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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水平和设计质量 |
10分 |
投标方案的功能结构、产品选型、技术创新,等情况分别评分。 |
第一档次得10分;第二档次得7分,以后依次递减(每一档次相差3分)减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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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估算(工程造价)合理性 |
10分 |
设计方案中的产品选型、工程造价等经济合理性分别进行评分。 |
优秀得10分,良好得7分,满足要求的得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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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项目 |
分值 |
评审内容 |
评分标准 |
分项得分 |
得分 |
服务保证(20分) |
配合工程实施 |
15分 |
投标人提出的设计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配合工程实施所派出驻工地设计工程师的人员(职称、专业、数量)、服务内容、响应时间等分别进行评分。 |
优秀得15分,良好得10分,满足要求的得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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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进度 |
5分 |
投标人所编制的设计进度计划的合理性、可行性及满足招标人提出的要求的程度分别进行评分。 |
优秀得5分,良好得3分,满足要求的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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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分法
一、评分标准分值组成(100分)
建筑智能化工程实施招标评分标准的总分为100分,评比内容由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组成:
评分总分=技术部分得分×40%+商务部分得分×60%
二、技术部分评分标准(总分100分)
技术部分评分由技术水平(50分)、施工组织(25分)和售后服务(25分)组成,其评审内容和评分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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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项目 |
分值 |
评审内容 |
评分标准 |
得分 |
技 术 水 平 (50分) |
投标产品品牌、档次 |
15分 |
选用的设备品牌档次 |
第一档次得15分;第二档次得12分,第三档次得9分。同一品牌档次可并列。以后排名依次递减(每一档次递减3分)减完为止。无建议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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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产品应标符合度 |
15分 |
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要求,满足工程使用要求。 |
第一档次得15分;第二档次得12分,第三档次得9分。以后排名依次递减(每一档次递减3分)减完为止。无建议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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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化建议 |
10分 |
针对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存在的不足,提出优化方案 |
第一档次得10分;第二档次得7分,第三档次得4分。以后排名依次递减(每一档次递减2分)减完为止。无建议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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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技术文件质量 |
10分 |
项目针对性、投标文件综合表述水平及其规范性 |
第一档次得10分;第二档次得7分,第三档次得4分。以后排名依次递减(每一档次递减2分)减完为止。无建议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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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项目 |
分值 |
评审内容 |
评分标准 |
得分 |
施 工 组 织 (25分) |
项目管理人员配置及项目机构配置 |
10分 |
劳动力、主要设备材料、施工机具及检测器具需求计划,各施工阶段资源配备是否合理,且满足现场需要的程度、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其他人员配置 |
第一档次得10分;第二档次得7分,第三档次得4分,以后排名依次递减(每一档次递减2分)减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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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工序及施工工艺 |
10分 |
包括施工工序说明和施工工艺、设备安装、设备及系统调试、系统试运行、工程检验方法 |
第一档次得10分;第二档次得7分,第三档次得5分,以后排名依次递减(每一档次递减2分)减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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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进度计划及施工保障措施 |
5分 |
符合工期总体要求的程度、进度安排是否合理、进度、质量、安全与文明保证措施科学、合理性 |
第一档次得5分;第二档次得3分,第三档次得1分,以后依次递减(每一档次相差减1分)减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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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项目 |
分值 |
评审内容 |
评分标准 |
得分 |
售 后 服 务 (25分) |
本地化售后服务 |
18分 |
《云南省省外企业入滇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定》(25号公告)要求,须提供本省办公地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本地服务人员身份证、相关资格证件、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 |
符合的得18分,不能提供或不完整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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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服务及培训保障 |
5分 |
售后服务及培训计划的针对性、合理性及保障措施 |
第一档次得5分;第二档次得3分,第三档次得1分,以后依次递减(每一档次相差减1分)减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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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保条件 |
2分 |
按国务院279号令《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要求 |
符合国务院279号令《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要求的得2分,不符合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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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务部分评分标准(100分)
商务部分评分由投标总报价(50分)、安装调试费报价(30分)和商务资信(20分)部分组成,其评审内容和评分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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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项目 |
分值 |
评审内容 |
评分标准 |
得分 |
投 标 总 报 价 |
对招标文件中系统的投标总报价进行评比 |
50分 |
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依据统一的评分标准方法进行计算评分 |
评标指标价P 公式一:(适用于当投标报价个数n≥7时) P= [(tmax-1×0.5+tmin+1×0.5) + t1 + t2 +… tn-4]/(n-3) t为投标报价;tmax-1指投标报价中第二高值;tmin+1指投标报价中第二低值;t1、t2、…、tn-4指分别去掉一个第一、第二高值和一个第一、第二低值后的投标报价。 n指投标报价个数。 公式二:(适用于当投标报价个数n在7>n≥5范围时) P=(t1 + t2 + … tn-2)/(n-2) 其中:t1、t2、…、tn-2指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的投标报价; 公式三:(适用于当投标报价个数n在5>n≥3范围时) P=(t1 + t2 + … tn)/n 其中:t1、t2、…tn指投标报价; 分值计算方法:当投标报价等于评标指标价P时,价格分得满分50分,投标报价高于评标指标价10%以内时(含10%),每高于评标指标价1%扣0.5分。投标报价低于评标指标价10%以内时(含10%),每低于评标指标价1%扣0.5分。 投标报价高于评标指标价10%以上时,每高于评标指标价1%扣1分。投标报价低于评标指标价10%以上时,每低于评标指标价1%扣1分。 扣完为止。(扣减分值的小数点后保留二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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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项目 |
分值 |
评审内容 |
评分标准 |
得分 |
安 装 调 试 费 |
对投标人所投的安装调试费总报价进行评比 |
30分 |
对各投标人的投标安装调试费总报价依据统一的评分标准方法进行计算评分 |
安装调试费总报价评标指标价Pn Pn=(g1+g2+…gn)/n,g1、g2、gn为各投标人对安装调试费的总报价,n为投标报价个数。 价格分计算方法:当安装调试费总报价等于系统评标指标价Pn时,该项得满分,报价每高于Pn1%扣0.1分,报价每低于Pn1%扣0.1分,扣完为止。(扣减分值的小数点后保留二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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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项目 |
分值 |
评审内容 |
评分标准 |
得分 |
商 务 资 信 |
资信情况(待专家修改) |
20分 |
(1)有ISO9001认证证书 (2)有财务状况证明 (3)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 (4)市级以上有关部门颁发的重合同守信用证书 (5)省级及以上建筑业先进企业(近三年) (6)省级及以上优秀项目经理(近三年) (7)企业资质等级比招标文件要求高 (8)项目经理资格等级比招标文件要求高 (9)省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鲁班奖) (10)“建筑智能化系统集成专项资质证书”或“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证书” (11)具备已竣工验收的当地类似建筑智能化工程业绩2个(近五年) (12)具有与招标工程智能化系统相关的其他资质 |
同时满足8项及以上者,得20分;满足6-7项者,得17分;满足4-5项者得14分;满足2-3项者得11分;其它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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