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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建建[2003]204号

    各地、州(市)建设局、招标办:

    为加强和规范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档案的管理工作,现将《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档案管理办法》

     

     

     

    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档案管理(以下简称档案),维护工程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档案在建筑市场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云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开展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档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档案是指在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数字、符号、图表、声像等各种不同载体的原始记录。

     第四条 档案是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真实记录,是工程建设和管理的重要依据。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当重视档案工作,并做好档案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在日常的管理工作中,应注意档案原始记录的收集和整理。

     第六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设置档案室,配备或指定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和利用工作。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档案管理工作正常开展。并依照有关法律规章,维护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

     第七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当选配政治素质高、保密意识强和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员从事档案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

     第八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遵守国家《档案法》、《保密法》,合理划分档案密级和保管期限。原则上一般工程档案应保存五年,重大工程项目档案应保存八至十年。

     第九条 档案内容包括:

     一、建设工程项目报建表,并附:

     1、立项批文(复印件);

     2、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3、资金证明。

     二、《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资格审查核准表》并附相关人员的职称证件(复印件)及工作经历证明材料或招标代理合同(副本)备案。

     三、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备案登记表,并附:

     1、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复印件);

     2、建设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3、施工招标应提供施工图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四、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书备案审查意见表,并附:经招标管理机构同意备案的招标书

     五、投标、开标、评标、定标资料,并附:

     1、投标文件送达签到表;

     2、开标议程;

     3、投标报价一览表;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5、会议签到表。

     六、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报告书,并附:

     1、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原件);

     2、资格预审文件;

     3、招标文件的补充文件以及招标答疑资料;

     4、专家评委抽取记录表(原件);

     5、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原件)注:设有标底的应当附标底;

     6、招标人的定标意见书;

     7、中标通知书;

     8、中标人的投标书(副本)。

     七、合同备案表,并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副本

     第十条 归档文件材料要齐全完整,反映招标投标活动的真实内容。归档资料是复印件的还应提供资料原件,进行原件与复印件的比对,归档资料按《科学技术档案立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89)》规定装订成卷。

     第十一条 档案管理有关人员离开工作岗位前,应清理有关工程档案资料及时整理归档;不得擅自处理或带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倒卖、涂改、伪造档案。

     第十二条 利用档案应按《招标投标法》、《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借阅手续。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档案部门提供档案利用,须经领导批准后在档案阅览室进行;如未设档案阅览室的单位;亦要在指定的地方进行阅读,借阅期间,档案管理员必须在场,档案原则上不得外借。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将纸质文件资料归档和推行办公自动化工作结合起来,在加强招标投标纸质文档管理的基础上,开展对电子文档的管理;实现以计算机为中心,纸质、光盘两种介质并存。两种介质可以转换,作用各有侧重的复合文档管理模式。

     第十四条 销毁档案必须编目造册,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程序监督销毁。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及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恶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