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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人有权直接定标!《招标投标法》进行重大修订!

    2019年12月3日,国家发改委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宣布将对现行的《招标投标法》进行修订,本次修订主要集中解决了低价中标的问题,以及评标定标分离等,进一步推进招投标领域简政放权。

    一、法规修订内容

    现行的《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开始实施,随着行业发展,已难以适应日新月异的需求。近年来,关于招标投标法的修改层出不穷,饱受诟病的“最低价中标”就是最典型的一条。

    原因是,虽然 “最低价中标”只是可选项之一,但是由于规则模糊,为了规避风险,同时压缩成本,招标到最后往往只选低价,也导致不管是企业还是业主都只“重价格、轻质量”,影响了正当竞争,带来了安全隐患。2017年度,招标法体系就经历过两次修改补充。


    为了避免低质低价,2017年7月11日颁布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中,要求: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017年12月28日正式施行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也提到招标人可以不选择排名第一的候选人,但需要明确相关情形和处理规则。

    此外,逐渐推进电子投标,政府采购不再收取投标保证金等,都是招标投标程序在不断优化,适应时代进步的体现。

    二、招标投标法的修改之路

    本次公开征求意见稿(草案)主要有以下几点修改之处:

    01 候选人不再排序,招标人可自主确定中标人

    除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排序的外,推荐中标候选人不标明排序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二十日内自主确定中标人

    评标定标终于分离!原《招标投标法》中,评标委员会确定的排名第一位的候选人一般就是最终的中标人,招标人并没有太多的选择空间,修订后的法规将流程优化为,先由评标委员会评出几位符合条件的候选人,然后由招标人从候选人中选择一位中标,将决策权还给招标人,更强调了评标委员会的职能性。

    02 取消最低价中标

    投标人不得以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异常低价竞标。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投标项目实际需求和技术特点,从以下方法中选择确定评标方法:

    (一)综合评估法。

    (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仅适用于具有通用的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国家鼓励招标人将全生命周期成本纳入价格评审因素,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全生命周期内能源资源消耗最低、环境影响最小的投标。

    新政提高了综合评估法的优先级,并限制了最低投标价法的使用范围,饱受诟病的“最低价中标”终于离场!

    03 可实行总承包招标,中标人可自主确定分包人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以及货物采购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中标人可以自主确定分包人。

    简而言之:施工企业可以总承包将设计工作分包给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可以总承包然后将施工分包给施工企业!这是对于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又一利好消息。既减轻了招标方的负担,又可以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更好地实现工程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

    三、法规修订的影响

    本次修订草案共拟新增28条,调整49处,除了上文提到的内容,还包括取消企业投资项目招标方案核准、落实招标人自主权、保障潜在投标人和投标人的知情权等,都是为了减少对企业活动的干预,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以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

    从长远来看,新招标投标法将带来以下几点影响:

    01

    对每一个建筑企业来说,今后要转变投标思路,不能再一味冲低价,回到高质高量到底道路上来。在做标时要考虑项目全生命周期的成本,以及安全、环境等多方面的影响。

    02

    工程总承包模式会愈发火热,传统施工总承包模式已无法满足大环境的需求,能够兼顾设计、勘察、施工等环节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将会成为时代的新宠。

    03

    行业对于个人的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将提出更高的要求,同时市场化的竞争也会更加残酷而激烈。对于某些小公司和个人从业者而言,这既是机遇也是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