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工程招投标监管不到位、加大打击串标力度,4月17日广东省住建厅印发《关于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1、平衡择优竞价
施工招标的定标,遵循择优和竞价相结合原则。主要考虑企业综合实力、信用,以及拟派项目管理团队经验与能力等因素。
一般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标项目的定标,由招标人先从进入定标程序的投标人中,选择若干个投标报价相对合理的投标人,再从中选定一个信用相对较好、企业综合实力相对较强的投标人作为中标人。
重大和技术复杂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标项目的定标,由招标人先从进入定标程序的投标人中,选择若干个信用较好、企业综合实力较强的的投标人,再从中选定一个投标报价相对合理的投标人作为中标人。
不竞价服务的房屋市政工程招标项目的定标,由招标人从进入定标程序投标人中,选定一个信用较好、服务能力较强或设计方案较为优秀的投标人作为中标人。
竞价服务的房屋市政工程招标项目的定标,由招标人对投标人的报价合理性进行评估,并从投标报价合理的投标人中,选定一个信用较好、综合实力相对较强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小型施工招标择优,应重点关注投标人的综合实力、同类工程经验、信用。
2、立法推动"评定分离"
推行招标人负责制。通过立法推动开展"评定分离",在省、市重点大型和复杂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中试点招标人负责制。
鼓励招标人考察清标。在定标前对进入定标环节的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考察、质询,考察、质询要形成书面报告,由考核人员签字确认,作为定标的参考依据。
3、确保公正、公平
取消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文件的事前审批备案。
各地不得强制招标人从其建立的招标代理机构库或其他相关平台选取招标代理机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通过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实施全过程信息公开。
禁止强制或变相要求投标人在当地开设分公司、分支机构。
不得利用信用评价排斥外地企业投标。
不得限制未在当地注册、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投标人参与投标。
在招标文件中合理调整双方风险内容、范围,公平合理地分担主要材料、设备、人工的价格波动风险和地质风险,不得过分加重承包人风险和责任。
招标文件中有关不予受理投标或者作无效标、否决投标等否定投标文件效力的条款,应集中载明。
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排斥潜在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制的条款,不得对外地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进行限制和设置壁垒。
不得要求投标人法人必须到场参加开标。
4、标后监管
强化实名制监管。施工现场人员在上岗前应当完成个人信息入库采集,实行动态监管。
核查人员到岗履职、作业工人工资支付等情况,并作为查处转包、违法分包的依据。
有效提高对围标串标、恶意竞标、强揽工程的查处力度。
房屋市政工程投标保证金的上限额度不得超过50万元。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五日内,将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退回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
5、建立标后评估制度
对招标投标活动过程是否符合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及诚实信用原则等进行全面评估,重点评估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合理性。
对不能提供合理说明的专家其评分做无效认定,并进行责任追究。
创建履约评价制度。组织发包人等开展对房屋市政工程承包人履约行为进行评价,并将数据推送应用到招标投标活动中,使得履约评价能够影响招投标结果。
加强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评标评审专家等当事人的信用监管,并转化为信用评价数据应用于招标投标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