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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金融办 宁波市住建委 宁波市发改委 宁波市交管办 宁波保监局关于开展建设工程综合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金融办 宁波市住建委 宁波市发改委 宁波市交管办 宁波保监局关于开展建设工程综合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甬金办〔201551

    各县(市)区、管委会金融办、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机构,市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要求,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支持重大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52179号)、《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甬建发〔201417号,以下简称《工程担保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促进我市建设行业改革发展,不断完善建设工程担保制度,深化建筑业发展和改革创新,推动宁波保险创新综合示范区建设,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开展建设工程综合保险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按照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总体要求,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领域实行工程综合保险试点。本通知作为《工程担保管理办法》的补充内容,保险公司所提供的保险合同或保险单作为工程担保的形式之一,与保证金、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具备同等效力,试点参保对象可自愿选择,各担保受益人及主管单位不得拒绝或限制使用。各项保险在使用流程上与原保证金、银行保函使用流程保持一致。

    二、试点险种

    宁波市建设工程综合保险包括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建设合同履约保证保险、业主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等5个险种。鼓励开展预付款支付保证保险、分包合同履约保证保险等符合宁波市建筑市场需要的其他类型的工程保证险种。

    (一)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工程投标保证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向工程项目招标人提供的保证工程项目投标人履行投标义务的保险。当投标人未能按照投标文件要求规范履行投标义务而导致招标人无法按时签订工程合同时,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应当在项目投标前与保险公司签订投标保证保险合同。

    (二)建设合同履约保证保险。建设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向建设工程发包人提供的保证承包人(指勘察设计人、监理人或施工承包人,下同)履行建设合同义务的保险,当承包人未能按照建设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对发包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应当在建设合同签订前与保险公司签订履约保证保险合同。

    (三)业主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业主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向工程项目承包人提供的保证工程项目发包人按建设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的保险,当发包人未能按照建设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时,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对承包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应当在建设合同签订前与保险公司签订业主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合同。

    (四)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向工程项目发包人提供的保证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工程质量缺陷修复义务的保险。当施工承包人由于自身原因不履行施工质量缺陷修复义务时,由保险公司向发包人承担代偿责任,保险公司可根据质量责任向施工承包人追偿。施工承包人最迟应在缺陷责任期开始前7天内与保险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合同。

    (五)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向工程项目属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保证工程项目所在地的施工承包人按规定支付建筑务工人员工资的保险。当施工承包人拖欠务工人员工资导致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裁定或法院文书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先行代为支付的,由保险公司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代偿责任。建筑业企业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办理首个施工合同备案或者安全监督登记手续前,与保险公司签订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合同。

    三、试点参保对象

    宁波市建筑市场所有需要提供工程担保的市场主体。

    四、试点承保保险机构

    项目试点期间,由一家保险机构牵头,联合数家保险机构组成保险联合体,负责建设工程综合保险的市场调研、产品研发、承保理赔、风控流程的制定以及险种的推广运行。试点结束后,由相关主管部门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形式确定承办保险机构,或者由各家保险机构以市场化竞争的方式开展相关业务。保险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需完全覆盖《工程担保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第三方担保人的所有责任,建立与建设企业管理水平、企业评级和信用状况及项目类别等因素挂钩的差异化费率机制。

    五、试点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稳妥推进

    在建设行业引入保险机制,有利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强化监管职能,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的作用;有利于充分发挥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主观能动性,进一步规范建设市场秩序,减轻企业负担,提升建设工程质量水平;有利于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扶持建筑行业发展;有利于推动建设行业相关保险的创新突破,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作用。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要充分认识推行建设工程综合保险的重要意义,积极通过保险机制减轻建筑企业负担,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坚持政策性引导与市场化操作相结合,积极稳妥地开展建设工程综合保险工作。

    (二)积极创新,强化联动

    在建设工程综合保险试点过程中,要逐步建立起覆盖建设工程全流程的、市场与现场联动的闭环管理模式。在建筑市场信用系统向保险公司开放的同时,将保险公司动态风险管控的反馈引入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

    (三)规范运作,强化监管

    投保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规范市场行为,有效防范试点项目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以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事件,切实发挥试点项目引领示范作用。投保单位提供虚假投保资料、虚假保函,以及保险违约、事故索赔等情况,将与其建筑市场信用评级考核挂钩,情节严重的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保险公司和投保单位要各司其责、通力合作,及时协调解决推行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切实履行各自责任和义务,及时将试点情况向监管部门报告,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要加强对保险试点项目运行情况的过程管控,切实履行对建筑市场主体的监管责任。

    保险监管部门要对建设工程综合保险的规范运行做好指导,并对保险参与主体履行监管责任。

     

    宁波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

    2015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