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 关于推行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的通知
琼建管〔2017〕229号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有关要求,缓解建筑业企业流动资金压力,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充分发挥社会信用、工程保证保险市场机制的作用,促进我省建筑业改革发展,我们决定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是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保险公司提供的一种工程风险保障机制,可以涵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合同履约、资金支付、质量保修等各阶段和环节。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合同或保险单作为工程建设过程中履约及支付保证的形式之一,与现金保证金、银行保函具有同等效力。
二、在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活动中,企业在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等保证金时,可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保证保险形式作为保证担保。保证金收取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企业选择建设工程保证保险作为保证形式。
三、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可采用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等保证形式,与现金保证具有同等效力。要求企业提供履约保证、质量保证的,发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允许采用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形式。建设工程合同条款中未明确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该合同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
四、投保人向保证金收取单位递交生效的保险合同或保险单后,投保人不履行法律法规或建设工程合同义务时,由保险公司代为履行或承担代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代为履行或承担代偿责任时,应当充分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在收到被保险人书面索赔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后,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并在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支付赔偿金,但由于被保险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予以扣除。
五、建设工程保证保险主要包括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建设工程履约保证保险、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发包人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
(一) 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提供的保证投保人履行相关投标义务的保险。
(二) 建设工程履约保证保险。建设工程履约保证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提供的保证承包人履行相关合同义务的保险。
(三)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向工程项目发包人提供的保证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维修义务的保险。
(四) 发包人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发包人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向工程项目承包人提供的保证工程项目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的保险。
六、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我省设有分支机构,其拟开展的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条款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或备案。
保险公司可通过海南省住建厅的“海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将保险公司单位信息、投保单(范本)以及保险合同条款(范本)等向社会主动公开。
七、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操作”的原则,保险公司要积极研发推广各种满足建设市场发展需要的保险产品,做好承保理赔工作,发挥保险业的风险管控专业优势,有效防范和化解建设工程各环节风险,支持帮助企业灵活运用各类保证保险产品,进一步满足企业的需求。
鼓励保险公司研发推广工程质量保险、建筑工程领域职业责任保险等,支持保险公司按照《海南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积极介入工资支付保证领域。
八、保险公司应结合海南省建筑市场诚信评价信息,发挥保险费率杠杆的激励约束作用,对于诚信评价较好的企业,给予保费优惠,充分利用市场化手段,促进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建筑市场信用环境。
九、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鼓励支持企业选择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开展建设工程担保,引导企业主动与保险公司加强联系合作。
对企业提供虚假保证资料或虚假保险单的,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要将该行为记入该企业不良记录,并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十、保险监管部门负责对保险公司经营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的行为进行监管,依法严肃查处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确保工程保证保险业务依法有序开展,并积极引导保险公司提升服务质量。
各地在推行建设工程保证保险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保监会海南监管局联系。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65371153(兼传真)
中国保监会海南监管局财产保险监管处 68537352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
2017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