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需要交的税
1、增值税
小规模的公司不能抵扣,是合同收入的3%,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0%,但是这个10%不是按合同收入征收的,是有进项可以抵扣的。
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2、城建税
城建税税率: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城建税=当月应缴增值税×城建税税率
3、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当月应缴增值税×3%
4、地方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增加地方教育的资金投入,促进本各省、自治区、直辖教育事业发展,开征的一项地方政府性基金。该收入主要用于各地方的教育经费的投入补充。
5、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合同、凭证、书据、账簿及权利许可证等文件征收的税种。纳税人通过在文件上加贴印花税票,或者盖章来履行纳税义务。
6、所得税
应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应纳税所得额×25%。
以上税种,只有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可以抵扣。
建筑业增值税抵扣梳理
1950年左右,法国为世界税收事业贡献了一个号称“最伟大的黑科技”~增值税。截止到目前,全世界有160多个人国家开征了增值税。
2016年5月1日:我国营改增全面推开,建筑服务业由交营业税变为缴纳增值税,其它税收没有发生变化。进项税抵扣销项税是增值税一大特色。
1、建筑服务业的税率
建筑服务业增值税税率为10%,简易征收计税的税率为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0%的税率,符合特定条件的清包工、甲供材、老项目可选择简易征收3%计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
之前营业税的税率为3%,一般纳税人虽然税率为10%,但是可以用进项税抵扣销项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可以抵扣进项税。
2、增值税交多少取决于进项税多少
建筑业的合同一旦签订,作为一般纳税人需要交多少增值税,不是取决于合同的金额,而是取决于可以取得多少进项税发票。合同签订,销项税就确定了,可以筹划的空间就是进项税。
计算公式:应交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
销项税根据合同项目金额由甲方决定,我们只能在进项税上做好筹划。
3、建筑业增值税面临的问题
造成增值税税赋居高不下的原因是:无法取得足够多的进项税发票。
一方面是因为有些建筑材料就地取材,无法获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发票;另一方面是砂石、混凝土等可按简易办法3%计税,只能抵减3%,开具销销项税发票却是10%,进项抵扣力度不够。最后,建筑业人工多是自己雇佣“建筑工人”、临时工,难以取得进项税发票,融资垫资产生的利息不能抵扣进项税等。
总结:部分支出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即使得的部分进项税发票不足以抵扣销项,必然会造成税负的增加。
4、怎么做好税务筹划
建筑服务业理想的抵扣环境是:建筑业企业购买所有的服务和材料都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进项税发票都是依据税率来开具,不存在简易计税条件下开具的进项税发票。
因此,有以下几个建议:
一、加强上游采购管理,工程材料设备尽可能取得16%的进项税发票;
二、租赁的工程设备、车辆等也可取得16%的进项税发票;
三、办公用品、水电费等支出也要取得16%的专用发票;四是人工成本方面要和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劳务公司合作,减少使用自己的员工,以便取得6%的专用发票抵扣。
如果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建筑公司确实取得不了足够的进项税发票抵扣税款,在和甲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前提是要符合简易计税的条件:老项目、甲供材、清包工。
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具体表达形式
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4、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建筑服务;
年应税销售额 < 500万
注: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连续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免税销售额、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5.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6.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
政策归纳: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文相关规定;
3.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