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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建和市政工程招投标,采用信用评价!9月1日起这个省实施

    来源:湖南住建厅,整理:建设通

    近日,湖南住建厅为完善招标投标信用激励和惩戒机制,推进招标投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施行。主要内容如下:

    信用评价:按照信用评价标准和方法,对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遴选征集,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给予企业经营管理能力、践约守信状况和社会贡献情况的综合评判。

    信用评价序列:按照企业资质划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两个。

    信用评价组成:信用评价由基本信息优良信息不良信息三类信息组成,主要包括工程业绩、纳税情况、安全质量、行业资信和社会贡献

    信用评价采用百分制:按加减累积方式计算,基础分值设定为50分。相关评价因素中,基本信息20分、优良信息30分,采用加分制计取;不良信息30分,采用扣分制计取。信用评价实行分级评价,由计算机自动实施,每季度一次。

    文件原文: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建监督〔2018〕104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7〕5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我厅制定了《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建设监督处。

    联系电话:0731—88950171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6月8日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招标投标信用激励和惩戒机制,推进招标投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7〕5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信用评价、发布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是指按照信用评价标准和方法,对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遴选征集,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给予企业经营管理能力、践约守信状况和社会贡献情况的综合评判。

    第四条 信用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 信用评价按照企业资质划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两个序列。

    第六条 信用评价由基本信息优良信息不良信息三类信息组成,主要包括工程业绩、纳税情况、安全质量、行业资信和社会贡献。纳入信用评价的信息原则上从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网-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征集。

    与我省签署了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共享备忘录的省区市发布的相关信息可以用于信用评价。

    第七条 信用评价采用百分制,按加减累积方式计算,基础分值设定为50分。相关评价因素中,基本信息20分、优良信息30分,采用加分制计取;不良信息30分,采用扣分制计取。

    第八条 信用评价实行分级评价,由计算机自动实施,每季度一次。评价结果于每季度末月20日在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网公示5个工作日。

    有关企业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方式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第九条 针对纳入信用评价内容的相关信息的异议,应当按照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向采集认定信息的有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

    第十条 公告时间为每季度末月30日20时。企业可自行前往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网查阅和打印。

    第十一条 信用评价结果应当在招标投标市场监管中应用。招标评标使用的信用评价结果,分别采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截止之时的最新季度信用评价分值。

    第十二条 鼓励省外入湘企业参与信用评价。

    第十三条 与我省签署信用评价结果共享备忘录的省区市公布的信用评价结果,可以用于我省招标投标市场监管。

    第十四条 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共享备忘录和信用评价结果共享备忘录的签署情况在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网公布。

    第十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定期对信用评价情况进行评估,结合实际需要调整信用评价标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施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