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通知要求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已收取的取消保证金,于2016年底前退还相关企业。
2016年12月,住建部、财政部联合发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该办法除推行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外,同时提出“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2017年1月16日,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保险与担保分会成立暨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大会表决通过了《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保险与担保分会工作办法》和《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保险与担保分会会费标准》,并选举产生了分会第一届理事会主要负责人。当选会条赵峰同志讲话指出,将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工程保险与担保的方针政策,协助政府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规则,积极参与编制有关工程保险与担保的标准规范;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诉求,为推动建筑业与保险担保业融合发展做出贡献。
2017年1月17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2017年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要点》,要点中提到“密切关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相关指导意见出台,研究制定我市工程质量缺陷保险实施细则,尽快在我市部分住宅工程中开展试点工作"。
2017年1月9日,浙江省住房建设厅、人力社保厅、浙江保监局联合印发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担保制度推行建设工程综合保险工作的通知》,明确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建设工程综合保险。通知规定,建设工程综合保险主要包括: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建设工程履约保证保险、业主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等。
2017年1月16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联合印发印发《关于在全省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保证金开展综合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文件中指出按照“试点先行、适度创新、稳步推进”的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推行建设工程综合保险。通知规定建设工程综合保险主要包括: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合同履约保证保险、工程质量保证保险、业主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
小编以为,这一系列的动作表明,工程保证保险不再是镜中花、水中月,将渐行渐近!
附:工程担保与工程保险的区别和联系
工程担保人,可以是银行、保险公司或专业的工程担保公司。这与《保险法》规定的工程保险人只能为保险公司有着根本的不同。除此之外,两者的区别还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风险对象不同
工程担保面对的是“人祸”,即人为的违约责任;工程保险面对的多是“天灾”,即意外事件、自然灾害等。
(2)风险方式不同
工程保险合同是在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签订的,风险转移给了保险人。工程担保当事人有三方:委托人、权利人和担保人。权利人是享受合同保障的人,是受益方。
当委托人违约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权利人有权从工程担保人处获得补偿。这就与工程保险区别开来,保险是谁投保谁受益,而保证担保的担保人并不受益,受益的是第三方。最重要的在于,委托人并未将风险最终转移给工程担保人,而是以代理加反担保的方式将风险抵押给工程担保人。也就是说,风险最终承担者的仍是委托—人自己。
(3)风险责任不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的规定,委托人对保证人其向权利人支付的任何赔偿,有返还给保证人的义务;而依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赔付后是不能向投保人追偿的。
(4)风险选择不同
同样作为投保人,工程保险的选择性相对较小,只要投保人愿意,一般都可以被保险工程担保则不同,它必须通过资信审查评估等手段选择有资格的委托人。因此,在发达国家,能够轻松地拿到保函,是有信誉、有实力的象征。也正因为这样,通过保证担保可以建立一种严格的建设市场准人制度。必须指出的是,尽管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有着根本区别,但在工程实践中,确是常常在一起为工程建设发挥着保驾护航的重要作用。工程担保和保险是国际市场常用的制度,我国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制度还处于探索时期。
来源:一级建造师